第二節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法律制度
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
1.事業單位
(1)凡是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或者所屬的事業單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于國有資產。
(2)非國家機關及非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事業單位,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
(1)以國有企業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企業的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國有企業的財產(不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的黨費、團費、工會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所有制企業
(1)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2)國有企業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獨資創辦的“以集體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改組前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全部界定為國家股。在各種減免稅形成的資產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家股,其他減免稅部分界定為企業資本公積金。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形成的資產,國有單位只提供擔保(未履行擔保責任)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國有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或者協商轉為投資。
(5)集體企業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按照雙方協議,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中方投資者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可分配利潤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資比例所占的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福利、獎勵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清算或者解散時,饋贈或者無償留給中方投資者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股份制企業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資產。
(3)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國有單位按照出資比例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國有單位按照出資比例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產權糾紛處理程序
1.國有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
國有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調解和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行政復議),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終裁定權由國務院行使。
2.國有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的產權糾紛
由國有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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