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
1.基本規定
(1)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
(3)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占有國有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聯營企業)。
2.特殊規定(2013年新增)
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國家出資企業所屬事業單位視為其子企業進行產權登記。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
1.占有產權登記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變動產權登記
(1)企業名稱改變的;
(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3.注銷產權登記
(1)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
4.產權登記的管理機關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機關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5.年檢制度
企業應當于每年2月1日~4月30日完成企業產權登記的年度檢查工作,并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企業產權登記年度匯總表和年度匯總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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