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的價格;
(2)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3)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因下列情形而進行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均為正當:
(1)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的;
(2)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
(3)為推廣新產品進行促銷的;
(4)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的規定,能構成否認拒絕交易行為違法性的“正當理由”包括:
(1)交易相對人有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出現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等情況,可能會給交易安全造成較大風險的;
(2)交易相對人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向其他經營者購買同種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向其他經營者出售商品的;
(3)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強制交易的“正當理由”包括:
(1)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的;
(2)為了維護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務水平的;
(3)能夠顯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的;
(4)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所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主要包括:
(1)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
(2)對合同期限、支付方式、 商品的運輸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務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3)對商品的銷售地域、銷售對象、售后服務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溢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除價格外的“其他交易條件”主要包括:
(1)實行不同的交易數量、品種、品質等級;
(2)實行不同的數量折扣等優惠條件;
(3)實行不同的付款條件、交付方式;
(4)實行不同的保修內容和期限、維修內容和時間、零配件供應、技術指導等售后服務條件。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因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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