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對外貿易法的一般規定
1.對外貿易經營者
(1)對外貿易經營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如合伙企業),還可以是個人。
(2)對外貿易經營無需專門許可
只要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從事外貿經營。
(3)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4)關于國營貿易的特別規定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
2.貨物進出口
(1)自由進出口
商務部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
(2)限制進出口的
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
3.技術進出口
(1)自由進出口
對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制度,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2)限制進出口
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技術進出口經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技術進出口合同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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