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外匯管理制度
《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1.外匯的概念
外匯包括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及其他外匯資產。
2.《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1)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不論其發生在境內或者境外,均適用該條例。
(2)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僅在中國境內的外匯收支和外匯經營活動適用該條例。
經常項目
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收益(包括職工報酬和投資收益)和經常轉移(單方面轉移)。
1.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一般規定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意愿結匯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2)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憑有效單證,無需審批。
(3)經常項目外匯收支需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對企業和個人經常項目下用匯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外匯收支及匯兌環節的真實性審核。
2.服務貿易外匯管理體制
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
(1)金融機構負責審查單證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
(2)單證留存與備查
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按規定期限留存審查后的交易單證備查;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應按規定期限留存相關交易單證備查。
(3)外匯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
外匯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監測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情況,對外匯收支異常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查實外匯違法行為。
3.個人外匯管理制度
目前,對于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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