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內容導航】:
1.物權法定原則
2.一物一權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一單元物權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解釋】(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2.一物一權原則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有多個所有權。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可以設置多個物權(但不能相互沖突)。
3.物權公示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實際存在瑕疵,為保護交易安全,對信賴該公示的物權并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物權的取得方式
【內容導航】:
1.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一單元物權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物權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所謂物權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權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包括生產、收取孳息、沒收、添附、先占和善意取得等。
【解釋】所謂先占,是指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先占人基于先占行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因此,先占屬于物權的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互易),也可基于法律行為之外的方式(如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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