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權法
第六單元 建設用地使用權
無償劃撥
【內容導航】:
1.使用期限
2.無償劃撥+轉讓
3.無償劃撥+抵押
4.無償劃撥+出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知識點】:無償劃撥
1.使用期限
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無償劃撥+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無償劃撥+抵押
當事人以無償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對于拍賣所得,在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才享有優先受償權。
4.無償劃撥+出資
出資人以“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有償出讓
【內容導航】:
1.有償出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知識點】:有償出讓
1.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2.出讓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3.出讓+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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