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
【內容導航】: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2.代位權訴訟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合同的履行的內容。
【知識點】: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代位權訴訟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撤銷權
【內容導航】:
1.可撤銷的行為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3.撤銷權訴訟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合同的履行的內容。
【知識點】: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1.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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