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單元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內容導航】:
1.繼續履行
2.補救措施
3.損害賠償
4.支付違約金
5.定金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單元違約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損害賠償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混合過錯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損益相抵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3)《買賣合同解釋》中關于違約金的規定
①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②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定金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2)《買賣合同解釋》中關于定金的規定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內容導航】:
1.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單元違約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約定解決。
3.租賃合同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4.承攬合同
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5.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債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違約責任的其他規定
【內容導航】:
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2.免責事由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單元違約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違約責任的其他規定
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免責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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