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 優先股
優先股的發行主體
【內容導航】:
1.優先股的發行主體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優先股的內容。
【知識點】:優先股的發行主體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外,其他公司不能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而非上市公眾公司只能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優先股的發行與交易
【內容導航】:
1.發行條件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時的特殊要求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優先股的內容。
【知識點】:優先股的發行與交易
1.發行條件
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時的特殊要求
公開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3)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3.優先股應當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內容導航】:
1.利潤分配優先權
2.剩余財產分配優先權
3.股東權利的限制
4.表決權的恢復
5.優先股的回購
6.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優先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優先股的內容。
【知識點】: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1.利潤分配優先權
(1)優先股股東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優先分配利潤和剩余財產。在利潤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2)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
2.剩余財產分配優先權
當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3.股東權利的限制
優先股股東在享受優先權的同時,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的權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表決權的恢復
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5.優先股的回購
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后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6.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優先股
優先股可以作為并購重組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購要約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
【內容導航】:
1.《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優先股的內容。
【知識點】:《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東大會的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4.控股股東的認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5.根據《證券法》第54條(上市公告的內容)和第66條(年度報告應披露的內容),認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6.根據《證券法》第47條、第67條和第74條,認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證券法》第47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證券法》第67條】重大事件的界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證券法》第74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的界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7.根據《證券法》第86條計算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以及根據《證券法》第88條和第96條計算觸發要約收購義務。
【《證券法》第86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88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證券法》第96條】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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