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提存
一、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通知義務(后合同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而非原債務人)所有。
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知識點: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一、利息的支付期限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處理方法與借款合同相同。
二、提前償還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解釋】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其他主體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2)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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