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如承租人將租賃物以自己的名義賣給第三人),買賣合同的效力該如何界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該如何界定?
1.債權行為
合同有效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物權行為
效力待定
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
知識點:動產的物權變動
一、動產的所有權
(1)一般動產: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質權:交付生效
以動產設定質押的,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三、抵押權:登記對抗
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特殊的交付方式
(1)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
(2)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轉移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知識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1.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基于法律規定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知識點:物權法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行為無效;
(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二、一物一權原則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有多個所有權。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可以設置多個物權(但不能相互沖突)。
三、物權公示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實際存在瑕疵,為保護交易安全,對信賴該公示的物權并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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