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1)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
租賃合同屬于臨時性使用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①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②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③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合同為不定期。
【解釋】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解釋】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租金支付期限
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4.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才有優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知識點: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概述
【解釋】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贈與合同的撤銷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解釋】如果屬于法定撤銷,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
法定撤銷的情形: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撤銷權。
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解釋】撤銷權的行使主體不同,法律規定的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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