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
1. 履行抗辯權的類型
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及時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該情形為: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把握以下要點:①要有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②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擔保時,方能解除合同。
知識點:保證合同與保證人
1. 保證合同
(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保證合同成立。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解釋】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從合同。
2. 保證人
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擔任保證人需要一定資格,法律對保證人的限制如下。
(1)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成為保證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解釋】注意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與分支機構的不同規定。
(3)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擔任保證人。
(5)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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