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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破產原因
1.破產原因的總規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注意】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發生破產原因的認定,不以其他對其債務負有清償義務者(如連帶責任人、擔保人)也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代為清償為條件。只要債務人本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為發生破產原因,其他人對其負債的連帶責任、擔保責任,不能視為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或其延伸。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界定:
同時存在下列三條:(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3.“資不抵債”的界定:
(1)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2)當利害關系人對債務人出具的資產負債表存在異議時,可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與證明力的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作為判斷債務人資產與負債總額的依據。
4.“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注意】
只要債務人的一個債權人經法院強制執行未得到清償,其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總結】人走財無,執行扭虧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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