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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權利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交付生效; | |
2)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
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 |
3)應收賬款(不包括有價證券的付款請求權) |
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 |
4)基金份額、股權 |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 |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時設立 |
以其他股權出質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時設立 |
4.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
1)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提示:質權人同意的除外。2)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留置
(一)留置權的成立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2.債權已屆清償期。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提示: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關系,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法律關系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二)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的效力還及于從物、孳息和代位物。抵押權一般不及于孳息;
2. 留置權>登記的抵/質押>未登記質押>未登記抵押;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三)1.給債務人確定“2個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優先受償。不能直接給,要拍賣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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