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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不適用 |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勞動合同法不適用 |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2、諾成合同(贈與、質押)與實踐合同(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
合同相對性
例外:1)代位權和撤銷權:2)買賣不破租賃;3)建設工程合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要約
4、要約的撤回VS撤銷
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即: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2)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
提示:不得撤銷要約情形: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不是撤回)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
1、1)承諾撤回(不存在撤銷)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2)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1)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2)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要約人拒絕除外)。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1、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實際履行原則)。
格式條款
1、52條: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53條: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4、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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