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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范圍
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
②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節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③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
的審查申請
2.行政復議申請
①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
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
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②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仲裁必須是書面的)
③行政復議機構不能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④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⑤行政復議的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3.行政復議機關
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本級人民政府or上一級主管部門
②海關、金融、歸誰、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上一級主管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上一級人民政府
④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or省級人民政府
4.行政復議決定
①有下列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
“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合理的;法律規定停止的
②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③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具體行為決定維持;一定期限內履行;予以撤銷、變更或確認其違法
④行政復議決定的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⑤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維持”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變更”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仲裁裁決書VS仲裁調解書VS行政復議決定書
類型 |
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 |
仲裁裁決書 |
作出之日 |
仲裁調解書 |
雙方當事人簽收 |
行政復議決定書 |
送達 |
6.60天
類型 |
規定 |
行政復議申請 |
平民向上級反映問題,政策要方寬,可以多不能少,一般期限為60天,法定規定多于60天的則適用特殊規定處理 |
行政復議決定 |
上級處理回復問題,效率要高,一般允許少不能多,一般期限為60天,法定低于60天的則按特殊規定處理,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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