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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09年)
(一)保證與保證合同(不是抵押合同)
2.保證合同是要式、單務、無償、諾成、要式合同。
(三)保證方式06/09/14/15案例12單
1)一般保證有先后順序(先債務人后保證人)。約定不明確,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提示: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情形: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②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共同保證
1)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2)連帶共同保證:“連帶”是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而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連帶。擔保人出錢后應先找債務人,再找其他共同保證人。
3.《物權法》規定:物的擔保和保證并存06/13/15案例分析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有嚴格的先后順序。
債權人應當首先執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沒有先后順序。
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四)保證責任
1.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1)債權人轉讓債權。事先約定保證人可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人轉讓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但避重就輕。
3.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
1)保證期間的界定:
②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③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2)保證的訴訟時效2年: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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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 |
保證訴訟時效中斷 |
保證訴訟時效中止 |
連帶保證 |
保證訴訟時效不中斷 |
保證訴訟時效中止 |
(五)一般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2016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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