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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考點二 匯票出票(09年)
1.絕對應記載事項有:①“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
1)未記載付款日期視為見票即付。2)未記載付款地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3)未記載出票地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 4)未記載承兌日期,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3日內。
3.出票人可以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未做該種記載,則匯票可以轉讓。
4.記載不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關于利息、違約金的記載。
5.不得在票據上表明不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或者付款的責任;出票行為仍然有效,但是該記載無效。
7.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須保證該付款能得以實現。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承擔票據責任。2)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3)付款人沒意義務,只有付款之權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考點三 匯票的背書(15、14、12、10、09年)
3.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2)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4.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5.部分背書、多頭背書:無效。
6.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最終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7.背書連續主要是指 “形式上”連續;合法形式取得,證明其票據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8.票據貼現:1)必須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2)申請貼現的人,必須是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并在該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
9.委托收款背書不得背書轉讓,但可以委托收款背書。
質押背書 |
款式 |
必須記載“質押(設質、擔保)” |
效力 |
1)付款請求、追索權。2)優先受償權。3)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4)具有抗辯切斷的效力。5)背書人承擔擔保承兌、擔保付款的責任 | |
無效 |
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再轉讓背書或質押背書,背書無效 |
考點四 匯票的承兌2011分析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5.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背書、保證,附屬條件無效,其他有效)
6.承兌的法律效力
1)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考點五 匯票的保證(連帶責任)
1.保證文句、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保證人簽章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4.1)匯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2)只有當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欠缺票據形式要件而無效時,保證人的票據責任才能解除。3)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考點六 匯票的付款
2. 1)付款人(關系人,不是票據義務人)的義務僅限于匯票形式上審查。2)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
考點七 匯票的追索權 (11/14年)
1.確定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追索權的發生原因:1)到期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2)期前追索權的發生原因:①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3.追索權的保全:1)持票人須遵期提示、依法取證,才能保全其追索權。2)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4.追索金額 1999
1)首次追索權:①匯票金額;②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②利息;③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5.未在3日內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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