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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破產法》第40條的規定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007年案例分析題、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2.股東的特定債務禁止抵銷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是( )。(2009年)
A.甲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同時又是債務人股東,在債務人破產時,甲尚有100萬元的分期出資額未繳納
B.乙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但在聽說債務人申請破產后,購買了債務人100萬元的貨物并拒絕支付貨款而形成債務
C.丙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后,從另一債權人手中以六折的價格買入了100萬元的債權
D.丁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債務人應付丁80萬元的貨款
【答案】D
【解析】(1)選項A: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2)選項B: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禁止抵銷;(3)選項C: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禁止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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