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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資格
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
【解釋】作為間接購買人的消費者,只要因壟斷行為受損,也可以作為壟斷民事案件原告。
2.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不以執法機構已對相關壟斷行為進行了查處為前提條件的。
3.專家在訴訟中的作用
(1)專家出庭就專門問題進行說明
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根據這一規定,“原被告雙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專家出庭;經人民法院準許,雙方聘請的專家都可以出庭并發表專業意見。
【解釋】專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見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形式,而是作為法官判案的參考依據。
(2)專家出具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經人民法院同意,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解釋】“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應當視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證據,有法定的審查和采信規則。
4.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起算
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
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撒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后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
(3)持續性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抗辯
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2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例題1·單選題】甲公司在相關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2012年3月1日起,甲公司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持續從事不公平的壟斷高價行為。2016年3月1日,該濫用行為的受害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甲公司賠償損失。甲公司提出,其濫用行為始于2012年,開始之時,乙公司即知情,直至今日才提出損害賠償,2年訴訟時效已過。下列關于本案損害賠償的表述中,符合反壟斷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16年)
A.訴訟時效已過,甲公司有權拒絕賠償乙公司損失
B.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全部經濟損失的50%
C.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自2014年3月1日以來的經濟損失
D.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全部經濟損失
【答案】C
【解析】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2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自2014年3月1日以來的經濟損失)。
【例題2·多選題】下列關于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制度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6年)
A.因壟斷行為受損的消費者,可以作為壟斷民事案件的原告
B.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以執法機構已對相關壟斷行為進行查處為前提
C.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發表的專業意見,不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
D.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經人民法院同意或者指定的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視為鑒定意見
【答案】ACD
【解析】選項B: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不以執法機構已對相關壟斷行為進行了查處為前提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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