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變動
1.第39—40頁:
(1)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①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②基于法律規定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題)
③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動產的一物二賣
①普通動產:先交付>先付款>先訂合同。
②特殊動產:交付>登記>合同。
(4)交付替代:
①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
②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轉移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第41頁:
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包括: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3.第42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1)預購商品房;(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所有權
1.第45頁:
(1)按份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48頁:
遺失物的轉讓:
①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②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三、擔保物權
1.第54頁:
(1)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①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②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全部抵押權。
③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④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⑤抵押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之全部。
2.第56頁:
(1)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性
①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3.第57頁:
(1)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但該“流押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2)土地出讓金優先于抵押權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當首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3)抵押物的轉讓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②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4.第58頁:
(1)抵押與出租:
①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②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5.第61頁:
(1)權利質押:登記(交付)設立
①證券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②基金份額與股權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③知識產權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6.第63—64頁:
(1)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①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②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③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注會萬題庫下載|微信搜“萬題庫注冊會計師考試”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