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訂立
1.第69頁:
(1)承諾期限
①承諾期限的起算
a.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b.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②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a.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b.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2.第71頁:
(1)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合同的效力
1.第75—77頁: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①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c.喪失商業信譽;
d.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②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代位權和撤銷權(案例分析題)
代位權 |
撤銷權 | |
適用條件 |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1)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2)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而且第三人知道 |
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 |
已經到期 |
是否到期均可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訴訟中的第三人 |
債務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讓人 |
管轄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
有優先權 |
無優先權 |
費用承擔 |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
三、合同的擔保
1.第78頁:
(1)保證合同司法解釋
①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②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③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2.第80—81頁:
(1)連帶共同保證的主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2)人保+物保(案例分析題)
①物保由主債務人提供:先主后次
②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沒有先后順序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②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四、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1.第84頁:
(1)債權轉讓
①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②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五、合同的終止
1.第86頁:
(1)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隨時解除
①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不需要說明理由),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②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③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④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⑤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第88頁: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①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義務(后合同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①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②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③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④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而非原債務人)所有。
【解釋】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六、違約責任
1.第89頁:
(1)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2)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七、幾類主要的有名合同
1.第92頁:
(1)動產的一物二賣
①普通動產:先交付>先付款>先訂合同。
②特殊動產:交付>登記>合同。
2.第93頁:
(1)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①基本規定
a.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c.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d.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f.單證與風險的獨立性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g.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②特殊規定
a.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不得不托運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c.出賣人依照約定代辦托運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出賣人依約代辦托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第95頁:
(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4.第96頁:
(1)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賣人的行為構成了欺詐,因此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而非合同金額)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①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②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③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④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⑤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第97頁: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3)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6.第98—99頁: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對于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風險的承擔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第100頁:
(1)承租人的優先權
①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②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不享有優先權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④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8.第101—102頁:
(1)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②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③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④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9.第103—106頁:
(1)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合同的處理
①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②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
(2)承包人墊資
①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②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
(3)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①享有優先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
建筑工程的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筑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②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③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0.第108—110頁:
(1)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①第三人善意
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對方繼續使用技術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不論使用人是否繼續使用,均應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
②第三人惡意
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一方侵權仍與其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屬于共同侵權,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保密義務,因此取得技術秘密的當事人不得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③使用人已經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的使用費,應當由讓與人負責返還。
(2)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問題
①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②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注會萬題庫下載|微信搜“萬題庫注冊會計師考試”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