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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
綜述 |
1經營者依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于《反壟斷法》;但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不可排除適用 2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協同行為排除適用《反壟斷法》 3對于鐵路、石油、電信、電網、煙草等重點行業,國家通過立法賦予其壟斷性經營權,但是如果這些國有壟斷企業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或者從 事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同樣應受到《反壟斷法》的限制 4我國《反壟斷法》采用行政執法與民事訴訟并行的“雙軌制”模式;行政責任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限期恢復原狀;民事責任包括:停 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最主要) 注:《反壟斷法》未對壟斷行為規定刑事責任,僅對“阻礙、拒絕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為”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規定了刑事責任 5國家工商局負責非價格壟斷行為;國家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 6消費者可以作為壟斷民事案件的原告,且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不以執法機構已對相關壟 斷行為進行查處為前提條件的 7“原被告雙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專家出庭;經人民法院準許,雙方聘請的專家都可以出庭并發表專業意見 8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 報之日起中斷;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2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
壟斷協議 |
1橫向壟斷協議: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具體包括: 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的協議 分割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協議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 聯合抵制交易 2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市場環節而具有買賣關系的企業通過共謀達成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具體包括: 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豁免: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壟斷協議類型有: 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注:最后一項,經營者不用證明;前面的所有項,經營者都應證明 4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考慮: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經營者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 非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考慮: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經營者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經營者能否對一致行為作出合理解釋 5經營者違法《反壟斷法》的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尚未實施 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 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
1《反壟斷法》對經營者合法取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包括壟斷地位)并不視為非法,而對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則嚴加規制。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可分為排他性濫用和剝削性濫用 2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 到3/4的;當然,若有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不足10%,不應當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注:市場份額不是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唯一標準,因此,即使被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如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也不應當認定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以不公平低價購買商品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但也有正當的: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快到的商品和積壓商品;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 商品;為推廣新產品進行促銷的)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 |
經營者集中 |
1經營者集中具有兩面性,因此《反壟斷法》并沒有禁止,而是控制;實施經營者集中有強制性的事前申報制度,當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 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 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 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注:在計算合計營業額時,控制或被控制的企業的營業額都應加到一起,但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企業之間發生的營業額;另外,相同經營者之間在2年內多次實施的 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應當視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發生時間從最后一次交易算起,營業額應當將多次交易合并計算 2豁免: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的;2、 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3對經營者集中的最長審查期限:30日(初步審查)+90日(第二階段審查)+60日(可能出現的延長)=180日 4最終決定:禁止集中、不予禁止、附條件的不予禁止 注: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5法律責任:對違反《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濫用行政權力 |
1主要包括:強制交易、地區封鎖、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抽象 行政性壟斷行為(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行為,具體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 注:經營者不得以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限定、行政授權、組織制定、發布的行政規定等為由,實施壟斷行為,否則違法 2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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