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編
在《民法典》的編纂步驟上,我們采取的是先總則編、后分編的兩步走模式。《民法總則》已于2017年通過實施,本次《民法典》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僅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二)物權篇(影響《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1、新增查詢、復印不動產登記資料利害關系人的保密義務。
第二百一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預計在知識點“不動產登記”部分增加。
2、將遺贈的法律性質從事實行為改為法律行為。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原條文:《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刪除了原來《物權法》第二十九條關于遺贈的內容,意味著將遺贈的法律性質從事實行為改成了法律行為。
相關知識點:物權變動原因
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法律事實(掌握)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
3、延長遺失物招領公告時間
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原是“六個月內”)
4、新增了居住權的規定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解讀:不包含收益,這意味著在居住權不能獲取經營性收益。)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5、新增了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解讀:《民法典》增加了海域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并明確可以進行抵押。
6、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7、明確了動產登記和交付具有同等效力,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8、動產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四條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9、取消了禁止流質條款的規定
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 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 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三)合同篇
1、新增了合同訂立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 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新增"承諾期限內發出的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
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 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3、擴大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范圍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 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4、明確“不合理”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才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鏈接]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 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提供格式條款-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5、明確了電子合同標的的交付時間
第五百一十二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 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 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6、明確規定了選擇之債選擇權歸屬和轉移
第五百一十五條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后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可選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7、新增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拒絕權,履行請求權及違約責任請求權。
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8、明確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增加仲裁機構作為確認情勢變更原則的認定主體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
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9、擴大了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范圍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 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0、分情形約定了約定債權不能轉讓能否對抗第三人的認定規則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 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1、明確債權轉讓取得的從權利無需再進行登記或交付。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 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12、明確增加了債務加入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 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13、明確規定了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 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14、明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 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15、新增買賣合同所有權保留登記對抗制度
第六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6、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 民間借貸合同會發生較大變化)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 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17、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若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18、改變了保證責任的推定方式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9、明確規定了融資租賃物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五條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0、明確規定無償委托合同和有償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的賠償范圍。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21、新增物業服務合同為典型合同
22、新增中介合同中禁止跳單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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