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
(1)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釋1】(1)追認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僅憑被代理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轉化為有效合同;(2)撤銷權屬于形成權,但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
【解釋2】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民事法律行為中設定的義務的,視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追認。
【解釋3】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1)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2)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2)表見代理:直接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對相對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無權代理人,而實際并未授權;(2)無權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3)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對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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