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變動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2016年案例分析題)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解釋1】違反上述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解釋2】在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3.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協議轉讓
在協議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如果協議中擬轉讓的股權達到或者超過5%,投資者應當在協議達成之日起3日內履行權益報告義務。
【解釋】如果投資者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上述規定比例的,也應當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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