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一、外幣交易的核算程序
二、即期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
(一)即期匯率的選擇
買入價和賣出價都是從銀行的角度而言的,通常公布的匯率就是中間價。
企業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幣買賣涉及的是外幣買入價或外幣賣出價。
(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
在匯率變動不大時,為簡化核算,企業也可以選擇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是指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加權平均匯率需要采用外幣交易的外幣金額作為權重進行計算。
三、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一)初始確認
注意:主要有以下四類業務:
1.以外幣計價的商品購銷;
2.接受外幣資本投資;
3.外幣借貸;
4.外幣兌換。
企業發生外幣交易的,應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二)期末調整或結算
會計期末,企業應當分別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1.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企業持有的貨幣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期末或結算貨幣性項目時,應以當日即期匯率折算外幣貨幣性項目,該項目因當日即期匯率不同于該項目初始入賬時或前一期末即期匯率而產生的匯率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非貨幣性項目
非貨幣性項目是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如:存貨、預付賬款、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1)對于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2)對于以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的存貨,如果其可變現凈值以外幣確定,則在確定存貨的期末價值時,應先將可變現凈值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再與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存貨成本進行比較。
(3)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貨幣性項目,如果期末的公允價值以外幣反映,則應當先將該外幣按照公允價值確定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進行比較,其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記入當期損益。
另外,對于外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言,若為可供出售貨幣性項目(債券投資),產生的匯兌損益應計入財務費用;若為可供出售權益工具(股權投資),產生的匯兌損益應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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