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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
二、房地產轉換的會計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六章投資性房地產
【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房地產轉換的會計處理
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
(一)投資性房地產轉換形式和轉換日
1.轉換形式
“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與“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
2.轉換日
(1)“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租賃期開始日或用于資本增值的日期。“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是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的日期。
(2)“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
房地產達到自用狀態日期。
(3)“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存貨”
租賃期屆滿,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明確表明將其重新開發用于對外出售的日期。
房地產轉換的會計處理
成本模式
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采用賬面價值計量模式的房地產轉換如下圖所示:
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1)將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應按其在轉換日的賬面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貸記“開發產品”等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
將自用的建筑物等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應按其在轉換日的原價、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等,分別轉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
(2)將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時,應按其在轉換日的賬面余額、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等,分別轉入“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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