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本
(一)合同履約成本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1)管理費用;(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3)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4)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三)與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攤銷和減值
1.攤銷
對于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業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2.減值
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于下列兩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1)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2)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
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后發生變化,使得前款(1)減(2)的差額高于該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
在確定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時,企業應當首先確定其他資產減值損失;然后,按照本節的要求確定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減值測試相關資產組的減值情況時,應當將按照上述規定確定上述資產減值后的新賬面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組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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