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應對
【一】針對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總體應對措施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下列總體應對措施:【記憶】
(1)向項目組強調保持職業懷疑的必要性。
(2)指派更有經驗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審計人員,或利用專家的工作。
(3)提供更多的督導。
(4)在選擇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時融入更多的不可預見的因素。
(5)對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作出總體修改。
【二】當控制環境存在缺陷時的考慮【記憶】
如果控制環境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在對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作出總體修改時應當考慮:
(1)性質: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更廣泛的審計證據;
(2)時間:在期末而非期中實施更多的審計程序;
(3)范圍:增加擬納入審計的經營地點和數量。
【三】總體應對措施對擬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的影響
當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屬于“高風險水平”(并相應采取更強調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重視調整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等總體應對措施)時,擬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往往更傾向于“實質性方案”。
綜合性方案審計成本通常要低。
【四】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含義和要求
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序(細節測試+實質性分析程序)。
注冊會計師設計和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應當與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具備“明確的對應關系”。
首先程序的性質,考慮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與特定風險相關,其次考慮范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越大。
【五】控制測試的含義和要求(理解)
1.控制測試,是指用于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程序。
目的:了解內部控制——設計合理?是否執行?控制測試——運行是否有效?
2.控制測試的內容(選擇題)
(1)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相關時點是如何運行的;
(2)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
(3)控制由誰或以何種方式執行。
3.必須進行控制測試的情況:【記憶】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記憶】
(1)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
(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并不能夠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
(1)如果注冊會計師在風險評估時預期內部控制運行有效,隨后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就“必須”包括控制測試,且實質性程序自然會受到之前控制測試結果的影響。
(2)如果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針對這些風險設計的控制,并確定其執行情況,并相關的控制測試,以獲取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在被審計單位對日常交易采用“高度自動化處理”的情況下,審計證據可能僅以電子形式存在,其充分性和適當性通常取決于自動化信息系統相關控制的有效性,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僅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能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可能性。
4.不需要進行控制測試的情況:
如果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程序未能識別出與認定相關的任何控制,或注冊會計師認為控制測試很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就是適當的。
【六】控制測試的性質
計劃從控制測試中獲取的保證水平越高,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要求越高。
控制測試的類型:詢問、觀察、檢查、重新執行。【記憶】
【七】實施實質性程序的結果對控制測試結果的影響
1.如果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某項認定存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該錯報對相關控制的運行有效性的影響
(1)降低對相關控制的信賴程度;
(2)調整實質性程序的性質;
(3)擴大實質性程序的范圍。
2.如果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被審計單位沒有識別出的重大錯報,通常表明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就這些缺陷與“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溝通。
【八】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
1.注冊會計師一般在“期中”進行控制測試。
如果期測試結果為有效,并擬利用該證據(結果),注冊會計師應當:
(1)獲取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
(2)確定針對剩余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變化?→補充證據)
2.剩余期間控制在變化對審計判斷的影響
(1)如果控制在剩余期間“沒有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可能決定信賴期中獲取的審計證據;
(2)如果控制在剩余期間“發生了變化”,注冊會計師需要了解并測試控制的變化對期中審計證據的影響。
3.對剩余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因素(選擇題)
針對期中證據以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重要程度;
(2)在期中測試的特定控制;
(3)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程度;
(4)剩余期間的長度;
(5)在信賴控制的基礎上擬縮小進一步實質性程序的范圍;
(6)控制環境;
(7)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
【九】如何考慮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
基本思路:考慮擬信賴的以前審計中測試的控制在本期是否發生變化
該控制是否針對特別風險—→該控制在最近兩年是否被測試過—→考慮是否在本年度測試該控制(是否變化)
控制在本期“發生變化” | 控制在本期“未發生變化” | |
程序 | 如果擬信賴的控制自上次測試后已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的運行有效性 | 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是否在本期審計中測試其運行有效性,以及本次測試與上次測試的時間間隔,但每“三年”至少對控制測試一次? |
【注】
1.每年都需要測試一部分控制的要求
如果擬信賴以前審計獲取的某些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每次審計時從中選取足夠數量的控制,測試其運行有效性。
2.旨在減輕特別風險的控制
對于“旨在減輕特別風險的控制”,不論該控制在本期是否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都不應依賴以前審計獲取的證據,應當在每次審計中都測試這類控制。
3.信息技術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當信息技術一般控制薄弱時,注冊會計師可能更少地依賴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
【十】確定控制測試范圍的考慮因素(選擇題,與抽樣相關)
(1)在擬信賴的期間,被審計單位“執行控制的頻率”。(正向)
(2)在所審計期間,注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時間長度”。(正向)
(3)為證實控制能夠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所需獲取“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正向)
(4)通過測試“與認定相關的其他控制”獲取的審計證據的范圍。(反向)
(5)在風險評估時“擬信賴控制運行有效性的程度”。(正向)
(6)控制的預期偏差。(正向)如果控制的預期偏差率過高,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控制可能不足以將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從而針對某一認定實施的控制測試可能是無效的。
【十一】設計實質性程序時考慮的因素(理解)
1.實質性程序的性質的含義:
(1)細節測試,是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具體細節進行測試,目的在于直接識別財務報表認定是否存在錯報。適用于獲取與某些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如存在、準確性、計價等。
(2)實質性分析程序,主要是通過研究數據間關系評價信息,只是將該技術方法用作實質性程序,以識別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及相關認定是否存在錯報。適用于在一段時間內存在可預期關系的大量交易。
【注】針對特別風險實施的實質性程序
(1)如果認為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并更多的依賴細節測試。
2.細節測試的方向:
(1)針對“存在或發生”認定的細節測試,選擇財務報表項目追蹤至原始業務憑證;
(2)針對“完整性”認定的細節測試,選擇獲取原始業務憑證,表明該業務包含在財務報表金額中。
【十二】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可能”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評估的某項認定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如控制環境薄弱),注冊會計師越應當考慮將實質性程序集中于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
1.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有兩種選擇:
(1)針對剩余期間實施進一步的實質性程序。
(2)將實質性程序和控制測試結合使用。
2.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應注意:
(1)如果擬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針對剩余期間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是否足夠。如果認為實施實質性程序本身不充分,還應測試剩余期間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或針對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2)對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特別風險),為將期中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而實施的審計程序通常是無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期末或者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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