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與收款循環的審計
【一】控制目標與實質性程序的關系(了解)
內部控制目標 | 常用的交易實質性程序 |
登記入賬的銷售交易確系已經發貨給真實的客戶(發生) | ①復核主營業務收入總賬、明細賬以及應收賬款明細賬中的大額或異常項目 ②追查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的分錄至銷售單、銷售發票副聯及發運憑證 ③將發運憑證與存貨永續記錄中的發運分錄進行核對 |
所有銷售交易均已登記入賬(完整性) | 將發運憑證與相關的銷售發票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及應收賬款明細賬中的分錄進行核對 |
登記入賬的銷售數量確系已發貨的數量,已正確開具賬單并登記入賬(計價和分攤) | ①復算銷售發票上的數據 ②追查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的分錄至銷售發票 ③追查銷售發票上的詳細信息至發運憑證、經批準的商品價目表和客戶訂購單 |
銷售交易的分類恰當(分類) | 檢查證明銷售交易分類正確的原始證據 |
銷售交易的記錄及時(截止) | 將銷售交易登記入賬的日期與發運憑證的日期比較核對 |
銷售交易已正確地記入明細賬,并經正確匯總(準確性、計價和分攤) | 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加總,追查其至總賬的過賬 |
【二】真實性測試
登記入賬的銷售交易是真實的(“發生”目標)
鑒于“發生”這一目標,注冊會計師一般關心三類錯誤的可能性:
錯誤的性質 | 注冊會計師的測試 |
未曾發貨卻已將銷售交易登記入賬 | 從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抽取若干筆分錄,追查有無發運憑證及其他佐證憑證,借以查明有無事實上沒有發貨卻已登記入賬的銷售交易 如果對發運憑證等的真實性也有懷疑,有必要再進一步追查存貨的永續盤存記錄,測試存貨余額有無減少,以及考慮是否檢查更多涉及外部單位的單據 |
銷售交易的重復入賬 | 通過復核企業為防止重復編號而設置的有序號的銷貨交易記錄清單加以確定 |
向虛構的客戶發貨并作為銷售交易登記入賬 | 檢查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與銷貨分錄相應的銷貨單,檢查其是否經過賒銷批準手續和發貨審批手續 |
檢查上述三類高估銷售錯誤的可能性的另一個有效的辦法,是追查應收賬款明細賬中貸方發生額的記錄 |
【三】完整性測試
針對已發生的銷售交易均已登記入賬(完整性測試)的實質性程序
1.從原始憑證追查至明細賬用來測試遺漏了的業務(“完整性”目標)
2.從明細賬追查至原始憑證用來測試不真實的業務(“真實性”目標,)
即:測試真實性目標時,起點是明細賬;測試完整性目標時,起點應是發貨憑證等原始憑證。
【四】計價測試
登記入賬的銷售交易均經正確計價(理解)
(1)以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的會計分錄為起點,將所選擇的交易業務的合計數與應收賬款明細賬和銷售發票存根進行比較核對。
(2)銷售發票存根上所列的單價,通常還要與經過批準的商品價目表進行比較核對,對其金額小計和合計數也要進行復算。
(3)發票中列出的商品的規格、數量和客戶代碼等,則應與發運憑證進行比較核對。
(4)審核客戶訂貨單和銷售單中的同類數據。
【五】截止測試
(1)選取資產負債表日前后若干天一定金額以上的發運憑證,將應收賬款和收入明細賬進行核對;同時,從應收賬款和收入明細賬選取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后若干天一定金額以上的憑證,與發運憑證核對,以確定銷售是否存在跨期現象。
(2)復核資產負債表日前后“銷售和發貨水平”,確定業務活動水平是否異常,并考慮是否有必要追加截止測試程序。
(3)取得資產負債表日后所有的“銷售退回記錄”,檢查是否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況。
(4)結合對資產負債表日“應收賬款的函證”程序,檢查有無未取得對方認可的大額銷售。
(5)調整重大跨期銷售。
截止測試應把握三個與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有著密切關系的日期:一是發票開具日期;二是記賬日期;三是發貨日期。
審計路線 | 目的 | 測試程序 |
以賬簿記錄為起點(真實性測試) | 防止高估營業收入 | 從資產負債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賬簿記錄查至記賬憑證,檢查發票存根與發運憑證,目的是證實已入賬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間已開具發票并發貨,有無多記收入 |
以銷售發票為起點(完整性測試) | 防止低估營業收入 | 從資產負債表日前后若干天的發票存根查至發運憑證與賬簿記錄,確定已開具發票的貨物是否已發貨并于同一會計期間確認收入 |
以發運憑證為起點(完整性測試) | 防止低估營業收入 | 從資產負債表日前后若干天的發運憑證查至發票開具情況與賬簿記錄,確定營業收入是否已記入恰當的會計期間 |
【六】分析應收賬款明細賬余額(分類)
應收賬款明細賬的余額一般在借方,注冊會計師在分析應收賬款明細賬余額時,如果發現應收賬款貸方余額,就應查明原因,必要時建議作重分類調整。
借:應收賬款——××客戶×××
貸:預收款項——××客戶×××
同時應按相應比例補提壞賬準備(在考題中一般題目會告訴不同賬齡的壞賬提取比例):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壞賬準備×××
【七】應收賬款函證
1.應收賬款函證是一個必須的程序
注冊會計師應對所有重要的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不函證可能是因為:
(1)應收賬款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而言不重要
(2)函證很可能無效(應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并采用替代審計程序)
2.函證的方式。
函證方式分為積極的函證方式和消極的函證方式。
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①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②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
③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④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3.函證時間
注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
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并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程序。
4.函證的控制
注冊會計師應當直接控制詢證函的發送和回收。
5.回函的處理
(1)以電子形式回函的,應采用一定的技術或程序確認回函者的身份,如有可能寄回紙質的回函
(2)積極函證未能收到回函
①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系。
②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6.替代審計程序
對①未函證應收賬款;②沒回函的積極式函證;③對回函結果不滿意的三種情況,可采用以下替代程序,如檢查與銷售有關的文件,包括銷售合同、銷售訂單、銷售發票副本及發運憑證等,以驗證這些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7.所有權問題
詢證函回函的所有權歸屬所在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詢證函回函提供給被審計單位作為法律訴訟證據。
8.對不符事項的處理
不符事項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雙方登記入賬的時間不同,或是由于一方或雙方記賬錯誤,也可能是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此題考試比較靈活,不要局限于教材的內容,要結合會計實務進行考慮】
9.對函證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注冊會計師對函證結果可進行如下評價:
(1)注冊會計師應重新考慮:對內部控制的原有評價是否適當;控制測試的結果是否適當;分析程序的結果是否適當;相關的風險評價是否適當等。
(2)如果函證結果表明沒有審計差異,則注冊會計師可以合理地推論,全部應收賬款總體是正確的。
(3)如果函證結果表明存在審計差異,注冊會計師則應當估算應收賬款總額中可能出現的累計差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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