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審計概述
1、審計要素包括審計業務的三方關系、財務報表、財務報表編制基礎、審計證據和審計報告。
2、是否存在三方關系是判斷某項業務是否屬于審計業務或其它鑒證業務的重要標準之一。
3、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為履行這一職責,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通過簽署審計報告確認其責任。
4、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管理層和治理層認可并理解其應當承擔的下列責任,這些責任構成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
(1)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使其實現公允反映;
(2)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3)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允許注冊會計師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如記錄、文件和其他事項),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審計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許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5、鑒證對象是否適當,是注冊會計師能否將一項業務作為審計業務或其他鑒證業務予以承接的前提條件。
6、適當的鑒證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鑒證對象可以識別;
(2)不同的組織或人員對鑒證對象按照既定標準進行評價或計量的結果一致;
(3)注冊會計師能夠收集與鑒證對象有關的信息,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提出適當的鑒證結論。
7、適當的標準應當具備下列所有特征:
(1)相關性;
(2)完整性;
(3)可靠性;
(4)中立性;
(5)可理解性。
8、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
(1)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注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
(2)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并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9、每項審計準則通常包括總則、定義、目標、要求和附則。
10、審計準則的總則可能對下列事項進行說明:
(1)審計準則的目的和范圍,包括與其他審計準則的關系;
(2)審計準則涉及的審計事項;
(3)就審計準則涉及的審計事項,注冊會計師和其他人員各自的責任;
(4)審計準則的制定背景。
11、職業懷疑要求對引起疑慮的情形保持警覺。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
(2)引起對文件記錄、對詢問的答復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信息;
(3)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況;
(4)表明需要實施除審計準則規定外的其他審計程序的情形。
12、保持職業懷疑的作用:
(1)在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保持職業懷疑有助于注冊會計師設計恰當的風險評估程序,有針對性地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有助于使注冊會計師對引起疑慮的情形保持警覺,充分考慮錯報發生的可能性和重大程度,有效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2)在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應對重大錯報風險時,保持職業懷疑有助于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出的重大錯報風險,恰當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降低選取不適當的審計程序的風險;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對已獲取的審計證據表明可能存在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的情形保持警覺,并作出進一步調查。
(3)在評價審計證據時,保持職業懷疑有助于注冊會計師評價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是否還需執行更多的工作;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審慎評價審計證據,糾正僅獲取最容易獲取的審計證據,忽視存在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的偏向。
13、職業判斷對于作出下列決策尤為重要:
(1)確定重要性和評估審計風險;
(2)為滿足審計準則的要求和收集審計證據的需要,確定所需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3)為實現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和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評價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是否還需執行更多的工作;
(4)評價管理層在應用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時作出的判斷;
(5)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結論,如評估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作出的估計的合理性。
14、審計的固有限制源于:
(1)財務報告的性質;
(2)審計程序的性質;
(3)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審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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