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生產與存貨循環的審計
1、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特點、盤存制度和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況,在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制定的存貨盤點程序的基礎上,編制存貨監盤計劃。
2、存貨監盤的主要目標:獲取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有關存貨數量和狀況以及有關管理層存貨盤點程序可靠性的審計證據,檢查存貨的數量是否真實完整,是否歸屬被審計單位,存貨有無毀損、陳舊、過時、殘次和短缺等狀況。
3、在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觀察盤點現場,確定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已經適當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盤點標識,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對未被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查明未納入的原因。
4、存貨監盤結束時的工作包括:
(1)再次觀察盤點現場,以確定所有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均已盤點;
(2)取得并檢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的號碼記錄,確定其是否連續編號,查明已發放的表單是否均已收回,并與存貨盤點的匯總記錄進行核對。
5、如果存貨盤點日不是資產負債表日,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確定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是否已得到恰當的記錄,并將盤點數倒擠至資產負債表日,檢查記錄的準確性。
6、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貨對財務報表是重要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兩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存貨存在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向持有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第三方函證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2)實施檢查或其他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程序。
其他審計程序包括:
(1)實施或安排其他注冊會計師實施對第三方的存貨監盤;
(2)獲取其他注冊會計師或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針對用以保證存貨得到恰當盤點和保管的內部控制的恰當性而出具的報告;
(3)檢查與第三方持有的存貨相關的文件記錄;
(4)當存貨被作為抵押品時,要求其他機構或人員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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