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注冊會計師利用他人的工作
1、在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1)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2)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3)內部審計人員在執行工作時是否可能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
(4)內部審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之間是否可能進行有效的溝通。
2、注冊會計師針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實施審計程序時,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對下列因素的判斷:
(1)對相關領域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2)對內部審計的評估;
(3)對內部審計人員特定工作的評價。
3、注冊會計師在執行下列工作時可能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
(1)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2)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3)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風險,確定并實施總體應對措施;
(4)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5)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評價已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4、在利用專家工作時,注冊會計師為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應考慮的事項包括:
(1)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的性質;
(2)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的重大錯報風險;
(3)專家的工作在審計中的重要程度;
(4)注冊會計師對專家以前工作的了解和與之接觸的經驗;
(5)專家是否需要遵守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5、注冊會計師與專家就各自角色和責任達成一致意見可能包括下列內容:
(1)由注冊會計師還是專家對原始數據實施細節測試;
(2)同意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或其他人員討論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必要時,包括同意注冊會計師將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的細節作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基礎;
(3)將注冊會計師對專家工作形成的結論告知專家;
(4)就各自的工作底稿的使用和保管達成一致意見。當專家是項目組成員時,專家的工作底稿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除非協議另作安排,外部專家的工作底稿屬于外部專家,不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6、如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就專家擬執行的進一步工作的性質和范圍達成一致意見;
(2)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3)如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或者通過雇用、聘請其他專家仍不能解決問題,則意味著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有必要按照規定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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