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審計目標
審計的總體目標
(一)審計的總體目標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總體目標是:
(1)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注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
(2)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并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二)審計準則
審計準則作為一個整體,為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以實現審計的總體目標提供了標準。
1.審計準則的內容
每項審計準則通常由總則、定義、目標、要求和附則五章構成。各章內容如下表:
2.目標(通常是審計準則的第三章,解決“What”)
每項審計準則的目標將審計準則的要求與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聯系起來。每項審計準則規定目標的作用在于,使注冊會計師關注每項審計準則預期實現的結果。這些目標足夠具體,可以幫助注冊會計師:
(1)理解所需完成的工作,以及在必要時為完成這些工作使用的恰當手段;
(2)確定在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下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以實現目標。
3.要求(通常是審計準則的第四章,解決“How” )
(1)每項準則中都單設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冊會計師實現目標的規定動作,統一以“注冊會計師應當( shall )”表述。
(2)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是否根據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還需執行更多的工作以實現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的評價。
(三)運用審計準則評價審計證據
在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下,注冊會計師需要運用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以評價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果根據評價的結果認為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那么注冊會計師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評價通過遵守其他審計準則是否已經獲取或將會獲取進一步的相關審計證據;
(2)在執行一項或多項審計準則的要求時,擴大審計工作的范圍;
(3)實施注冊會計師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必要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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