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過程中對審計計劃的更改
1.對“計劃審計工作”的認識
計劃審計工作并非審計業務的一個孤立階段,而是一個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貫穿于整個審計業務的始終。
【提示】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了解的更加全面,或者重新評估了“重大錯報風險”,或者重新評估了“控制風險” (比如教材表4-3),或者重新評估了“重要性”等等,都可能導致調整審計計劃。總之,對審計計劃的不斷修正,可能貫穿于整個審計業務的始終。
2.導致審計計劃修改的特別事項(準確掌握)
以下事項的修改會直接導致修改審計計劃,也會導致對審計工作作出適時調整:
(1)對重要性水平的調整;
(2)對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更新和修改;
(3)對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更新和修改。
指導、監督與復核
1.總體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制定計劃,確定對項目組成員的指導、監督以及對其工作進行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2.項目組成員的指導、監督以及對其工作進行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復雜程度;
(2)審計領域;
(3)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4)執行審計工作的項目組成員的專業索質和勝任能力。
注冊會計師應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上,計劃對項目組成員工作的指導、監督與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當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增加時,注冊會計師通常會擴大指導與監督的范圍,增強指導與監督的及時性,執行更詳細的復核工作。
在計劃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還應考慮單個項目組成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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