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與“后任”溝通的環節及其內容
(一)接受委托前,“后任”與“前任”溝通
1.溝通的必要性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應當與“前任”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它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1)溝通的目的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與“前任”進行溝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2)溝通是必要的審計程序
與“前任”進行溝通,是“后任”在接受委托前應當執行的必要審計程序。
(3)評價溝通結果
在進行必要溝通后,“后任”應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2.溝通的核心內容
接受委托前,向“前任”進行詢問是一項必要的溝通程序。但“后任”向“前任”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必要溝通過程中通常值得關注和詢問的事項包括:
(1)是否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
(2)“前任”與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
(3)“前任”向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通報的關于管理層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以及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4)“前任”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3.“前任”的答復對“后任”的影響
在被審計單位允許“前任”對“后任”的詢問做出充分答復的情況下,“前任”應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對“后任”的合理詢問及時做出充分的答復。
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后任”做出充分答復,“前任”應當向“后任”表明其答復是有限的,并說明原因。
如果從“前任”得到的答復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復,“后任”應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對此,通常可以區分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得到的答復是有限的,“后任”應當判斷是否存在由被審計單位或潛在法律訴訟引起的答復限制,并考慮這一情況對接受業務委托的影響;
(2)如果未得到答復,且沒有理由認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異常,“后任”需要設法以其他方式與“前任”再次進行溝通。
(3)如果仍得不到答復,“后任” 可以致函“前任” ,說明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得不到答復,將假設不存在專業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絕接受委托,并表明擬接受委托。
(二)接受委托后,“后任”與“前任”溝通
1.“后任”與“前任”溝通不是必要程序
接受委托后的溝通與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自行決定的。
2.查閱“前任”工作底稿的前提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的工作底稿,“后任”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進行溝通。
3.查閱相關工作底稿及其內容
“前任”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可自主決定是否允許“后任”獲取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或摘錄部分工作底稿。
4.“前任”與“后任”就使用工作底稿達成一致意見
在允許查閱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應當向“后任”獲取確認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圍和責任等與其達成一致意見。
5.利用工作底稿的責任
查閱“前任”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但“后任”應當對自身實施的審計程序和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后任”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三)“后任”發現“前任”已審計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
1.安排三方會談
如果發現“前任”已審計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后任”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必要時,“后任”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
2.無法參加三方會談的處理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或“前任”拒絕參加三方會談,或“后任”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后任”應當考慮對審計意見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后任”應當考慮:
(1)這種情況對當前審計業務的潛在影響,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2)是否退出當前審計業務;
(3)“后任”可考慮向其法律顧問咨詢,以便決定如何采取進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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