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和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
1.集團項目組對財務報表的審計責任(精準掌握)
(1)集團項目組對整個集團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及審計意見負全部責任,這一責任不因利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而減輕;
(2)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團審計意見負全部責任;
(3)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基于集團審計目的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相關工作,并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所有發現的問題、得出的結論或形成的意見負責。
2.集團項目合伙人對審計質量控制的責任
(1)集團項目合伙人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確信執行集團審計業務的人員(包括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從整體上具備適當的勝任能力和必要素質;
(2)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負責指導、監督和執行集團審計業務;
(3)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確定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適合具體情況。
3.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1)注冊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2)如果法律法規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應當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團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3)如果因未能就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集團項目組在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集團項目組需要在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段中說明不能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原因。
除非法律法規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并且這樣做對充分說明情況是必要的,否則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
在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的目標包括:
1.確定是否擔任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
2.如果擔任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工作的范圍、時間安排和發現的問題,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進行清晰的溝通;
3.針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和合并過程,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對集團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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