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節 與集團管理層和集團治理層的溝通
與集團管理層的溝通
1.與集團項目組溝通的總體要求
集團項目組應當按照《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審計準則的規定,確定哪些識別出的內部控制缺陷需要向集團治理層和集團管理層通報。
2.溝通內容(重點掌握)
集團項目組在確定與集團治理層和集團管理層溝通的內容時,應當考慮:
(1)集團項目組識別出的集團層面內部控制缺陷;
(2)集團項目組識別出的組成部分層面內部控制缺陷;
(3)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提請集團項目組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與集團治理層的溝通
1.溝通的總體要求
(1)與集團治理層的溝通可以在集團審計過程中的不同時點進行;
(2)按照《與治理層的溝通》審計準則的規定,集團項目組向集團治理層通報的事項,可能包括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提請集團項目組關注,并且集團項目組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與集團治理層責任相關的重大事項。
2.集團項目組與集團治理層溝通的事項(重點掌握)
集團項目組還應當與集團治理層溝通的事項包括:
(1)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擬執行工作的類型的概述;
(2)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擬執行的工作中,集團項目組計劃參與其工作的性質的概述;
(3)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作出的評價,引起集團項目組對其工作質量產生疑慮的情形;
(4)集團審計受到的限制,如集團項目組接觸某些信息受到的限制;
(5)涉及集團管理層、組成部分管理層、在集團層面控制中承擔重要職責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在舞弊行為導致集團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情況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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