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與審計客戶發生雇傭關系
一般規定
(一)“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
1.禁止的情況
如果審計項目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并且與會計師事務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允許的情況
審計項目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如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將不被視為損害獨立性:
(1)“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無權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報酬或福利(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2)“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未繼續參與,并且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專業活動。
3.其他情況
如果審計項目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但“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與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沒有重要交往,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生的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
(2)“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在其工作中與審計項目組交往的程度;
(3)“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離開會計師事務所的時間長短;
(4)“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以前在審計項目組或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負責與客戶治理層或管理層保持定期聯系。
(二)加入潛在客戶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實體,而該實體隨后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對獨立性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修改審計計劃(如在審計項目中包含一些非常規的審計程序或額外的測試范圍)或向審計項目組分派經驗更豐富的人員等。
(三)與審計客戶協商受雇于該客戶
1.如果審計項目組某一成員參與審計業務,當知道自己在未來某一時間將要或有可能加入審計客戶時,將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2.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審計項目組成員在與審計客戶協商受雇于該客戶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
3.在接到報告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2)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作出的重大判斷。
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一)“前任高級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的“冷卻期”要求
(二)“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 的“冷卻期”要求
(三)因企業合并對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無“冷卻期”要求
【提示】如果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將存在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為了降低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職業道德守則分別從“關鍵審計合伙人、前任高級合伙人、因企業合并原因導致前任關鍵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的三種情況討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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