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審計計劃
第一節 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初步業務活動
(一)初步業務活動的目的
注冊會計師在計劃審計工作時,需要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確保實現以下三個主要目的:
1.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獨立性和能力;
2.不存在因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的意愿的事項;
3.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對業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二)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活動開始時,從以下三個方面實施初步業務活動工作:
1.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2.評價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情況;
3.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意見。
審計的前提條件
(一)審計的前提條件的定義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三條,審計的前提條件是指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采用可接受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以及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的認同。
【解讀】在審計的前提條件的定義中,提到了兩個“條件”:
其一,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可接受或是否適用。
例如,假設ABC會計師事務所擬承接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中國境內主板上市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ABC會計師事務所承接該審計業務的審計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評價甲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是否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討論的是甲公司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選擇的“標準”是否恰當。
其二,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的認同,此為注冊會計師能否承接審計業務第二個審計的前提條件。
(二)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的定義
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層已認可并理解其對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解讀】管理層應當認可并理解其對財務報表承擔的哪些責任?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六條第二款,管理層應當理解并認可其對財務報表的責任包括:
(1)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使其實現公允反映(如適用);
(2)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3)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允許注冊會計師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如記錄、文件和其他事項),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審計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許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注冊會計師應當如何確定審計的前提條件已經滿足(或不能滿足)?或者說,注冊會計師為了確定“審計的前提條件”是否滿足應當實施哪些方面的工作?
審計業務約定書
【補充】鑒證業務與相關服務的具體內容,如圖
(一)審計業務變更對業務約定書的影響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或委托人要求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業務,變更業務的可能原因包括:
1.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
2.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3.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解讀】上述第(1)、(2)兩種情形通常被認為是變更業務的合理理由,第(3)種情形則不屬于通常認為的變更業務的合理理由。
(二)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的要求
1.在同意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前,接受委托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除考慮上述變更理由外,還需要評估變更業務對法律責任或業務約定的影響;
2.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具有合理理由,截至變更日已執行的審計工作可能與變更后的業務相關,相應地,注冊會計師需要執行的工作和出具的報告會適用于變更后的業務;
3.為避免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對相關服務業務出具的報告不應提及原審計業務和在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程序;
4.只有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注冊會計師才可在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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