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審計溝通
第二節 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定義和溝通要求
【內容導航】:
(一)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定義
(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定義
(三)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要求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十四章審計溝通第二節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內容。
【知識點】: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定義和溝通要求
(一)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定義
前任注冊會計師,是指已對被審計單位上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但被現任注冊會計師接替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已經或可能與委托人解除業務約定的注冊會計師,也視為前任注冊會計師。
2.前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含兩種情況
(1)已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的某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
(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某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
(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定義
1.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定義
后任注冊會計師,是指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本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
如果被審計單位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已審計財務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的注冊會計師也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
2.后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含兩種情況
(1)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正在考慮接受委托的注冊會計師;
(2)已接受委托并簽訂業務約定書,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
(三)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要求
1.溝通的發起方
在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溝通過程中,后任注冊會計師負有主動溝通的義務。
2.溝通的前提
盡管后任注冊會計師負有主動溝通的義務,但前提是需要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
3.溝通的方式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
4.對溝通情況的記錄
盡管溝通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但無論是前任注冊會計師還是后任注冊會計師,都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于各自的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完整反映審計工作的軌跡。
5.對溝通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環節和內容
【內容導航】:
(一)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二)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三)后任注冊會計師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已審計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十四章審計溝通第二節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內容。
【知識點】: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環節和內容
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三大環節
環節 |
時間 |
前提 |
方式 |
目的 |
第一個環節 |
后任接受委托前 |
被審計單位書面允許 |
后任主動與前任溝通 |
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
第二個環節 |
后任接受委托后 |
后任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 |
后任決定是否與前任溝通 |
設計計劃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
第三個環節 |
后任發現前任審計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 |
后任發現前任有未查出的錯報 |
后任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必要時要求安排三方會談 |
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 |
(一)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1.溝通的必要性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包括:
(1/3)
1)溝通的目的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2)溝通是必要的審計程序
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是后任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應當執行的必要審計程序。
(3)評價溝通結果
在進行必要溝通后,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2.溝通的核心內容
接受委托前,向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詢問是一項必要的溝通程序。但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
必要溝通過程中通常值得關注和詢問的事項包括:
(1)是否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
(2)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
(3)前任注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通報的關于管理層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以及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4)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3.前任注冊會計師的答復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影響
在被審計單位允許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詢問做出充分答復的情況下,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做出充分的答復。
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后任注冊會計師做出充分答復,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表明其答復是有限的,并說明原因。
如果從前任注冊會計師得到的答復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復,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對此,通常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得到的答復是有限的,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判斷是否存在由被審計單位或潛在法律訴訟引起的答復限制,并考慮這一情況對接受業務委托的影響;
(2)如果未得到答復,且沒有理由認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異常,后任注冊會計師需要設法以其他方式與前任注冊會計師再次進行溝通。
(二)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2/3)
1.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不是必要程序
接受委托后的溝通與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自行決定的。
2.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的前提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3.查閱相關工作底稿及其內容
前任注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可自主決定是否允許后任注冊會計師獲取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或摘錄部分工作底稿。
4.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就使用工作底稿達成一致意見
在允許查閱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獲取確認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圍和責任等與其達成一致意見。
5.利用工作底稿的責任
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但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自身實施的審計程序和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三)后任注冊會計師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已審計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3/3)
1.安排三方會談
如果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已審計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必要時,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
2.無法參加三方會談的處理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前任注冊會計師拒絕參加三方會談,或后任注冊會計師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審計意見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
在這種情況下,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1)這種情況對當前審計業務的潛在影響,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2)是否退出當前審計業務;
(3)后任注冊會計師可考慮向其法律顧問咨詢,以便決定如何采取進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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