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1.所有權:審計檔案的所有權屬于承接該項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2.歸檔期限:
(1)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
(2)如果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日”后的60天內。
3.保存期限:
(1)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2)如果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l0年”。
(3)如果這些資料在某一個審計期間被替換,被替換資料可以“從被替換的年度起至少保存10年”。
(4)對于連續審計,當期歸整的檔案中可能包括以前年度獲取的資料(有可能是10年以前)。注冊會計師應視為當期取得并至少保存10年。
在審計報告日后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是一項“事務性”的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結論。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做出的“事務性”的變動,包括:
(1)刪除或廢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
(2)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交叉索引;
(3)對審計檔案歸整工作的完成核對表簽字認可;
(4)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審計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并取得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審計工作底稿的變動:
1.在歸檔之前:如果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的變動屬于事務性的,注冊會計師可以作出變動,可能有刪除或廢棄工作底稿的情況。包括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審計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并取得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2.在歸檔之后: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注冊會計師不應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變動條件:(1)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2)審計報告日后,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與歸檔前的修改不同的是,歸檔后的變動均應當記錄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及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審計檔案應當保存原審計信息(程序、證據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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