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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注冊會計師利用他人的工作
知識點:利用專家的工作
1.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專家在其專業領域的工作結果或結論,并作為適當的審計證據。但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并不因利用專家的工作而減輕。
2.當專家是項目組的成員時,專家的工作底稿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除非協議另作安排,外部專家的工作底稿屬于外部專家,不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3.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中的保密條款同樣也適用于專家。法律法規可能對保密作出額外規定。被審計單位也可能要求外部專家同意遵守特定的保密條款。
4.如果確定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就專家擬執行的進一步工作的性質和范圍,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2)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5.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且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如專家和注冊會計師執行進一步工作),或者通過雇用、聘請其他專家仍不能解決問題,則意味著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有必要按照規定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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