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
1.項目組成員實施的復核
(兩個層次:現場復核和項目合伙人的復核)
(1)現場復核。評價已完成的審計工作、所獲得的證據和工作底稿編制人員形成的結論。
時間:審計項目復核貫穿審計全過程。
人員:項目組內部復核可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包括項目合伙人)復核經驗較少人員的工作,或應當由至少具備同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
內容:復核時應考慮是否已按照具體審計計劃執行審計工作,審計工作和結論是否予以充分記錄,所有重大事項是否已得到解決或在審計結論中予以反映,審計程序的目標是否已實現,審計結論是否與審計工作的結果一致并支持審計意見。
(2)項目合伙人的復核。項目合伙人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派的每項審計業務的總體質量負責。對審計項目經理復核的再監督,也是對重要審計事項的重點把關。
2.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時間:出具審計報告前
人員: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解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委派問題,明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要求:
(1)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權限;
(2)在不損害其客觀性的前提下,能夠提供業務咨詢的程度。
內容:對審計項目組執行的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記憶):
(1)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
(2)評價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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