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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對文件記錄可靠性的考慮
(二)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信息時的考慮
(三)審計證據相互矛盾時的考慮
(四)獲取審計證據時對成本的考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CPA審計 科目第三章審計證據第一節審計證據的性質
【知識點】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的特殊考慮
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的特殊考慮(重點)
(一)對文件記錄可靠性的考慮
1.審計工作通常不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偽,注冊會計師也不是鑒定文件記錄真偽的專家,但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慮與這些信息生成和維護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2.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為文件記錄可能是偽造的,或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偽。
(二)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信息時的考慮
1.注冊會計師為獲取可靠的審計證據,實施審計程序時使用的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需要足夠完整和準確;
2.如果針對被審計單位生成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獲取審計證據是所實施審計程序本身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則可以與對這些信息實施的審計程序同時進行;
3.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打算將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用于其他審計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獲取的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受到該信息對于審計目的而言是否足夠精確和詳細的影響。
(三)審計證據相互矛盾時的考慮
1.如果針對某項認定從不同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與該項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則具有更強的說服力;
2.如果從不同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不一致,表明某項審計證據可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
(四)獲取審計證據時對成本的考慮
1.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與所獲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間的關系,但不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比如教材P252,特殊情況處理中,現場實施監盤不可行時可以實施替代程序,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監盤則另擇日期實施監盤,不可采取替代程序)。
2.在保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前提下,控制審計成本也是會計師事務所增強競爭能力和獲利能力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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