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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函證發出前的控制
二、不同發出方式下的控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三章審計證據
【知識點】函證發出前的控制、不同發出方式下的控制
函證發出前的控制
詢證函發出前,注冊會計師需要恰當地設計詢證函,并充分核對各項資料,具體包括:
1.詢證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詢證者確認的信息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賬簿中的有關記錄保持一致,比如,針對銀行存款的函證,需要銀行確認的信息是否與銀行對賬單等保持一致。
2.考慮選擇的被詢證者是否適當,包括被詢證者對被函證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觀性、是否擁有回函的授權等。
3.是否已在詢證函中正確填列被詢證者直接向注冊會計師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將部分或全部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進行核對,以確保詢證函中的名稱、地址等內容的準確性。
可以執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通過撥打公共查詢電話核實被詢證者的名稱和地址;
(2)通過被詢證者的網站或其他公開網站核對被詢證者的名稱和地址;
(3)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和地址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持有的相關合同等文件核對;
(4)對于供應商或客戶,可以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收到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對方單位名稱、地址進行核對。
不同發出方式下的控制
1.郵寄
為避免詢證函被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在郵寄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系方式后,選擇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郵寄服務機構,并親自寄發詢證函。同時,在詢證函中明確要求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寄至被審計單位。
2.跟函
(1)如果被詢證者同意注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詢證者執行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
(2)如果注冊會計師跟函時需要被審計單位員工陪伴,注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3.電子方式
如果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電子方式發送詢證函,在發函前可以基于對特定詢證方式所存在風險的評估,考慮相應的控制措施,如實施程序以檢查被審計單位提供聯系方式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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