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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業務約定書
(一)審計業務變更對業務約定書的影響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或委托人要求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業務,變更業務的可能原因包括:
1.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
2.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3.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解讀】上述第(1)、(2)兩種情形通常被認為是變更業務的合理理由,第(3)種情形則不屬于通常認為的變更業務的合理理由。
(二)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的要求
1.在同意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前,接受委托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除考慮上述變更理由外,還需要評估變更業務對法律責任或業務約定的影響;
2.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具有合理理由,截至變更日已執行的審計工作可能與變更后的業務相關,相應地,注冊會計師需要執行的工作和出具的報告會適用于變更后的業務;
3.為避免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對相關服務業務出具的報告不應提及原審計業務和在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程序;
4.只有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注冊會計師才可在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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